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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层层玄机迈过一道门又是一道坎(第2页)

平龄的同考官邹石麟对此案供认不讳。在批阅平龄的试卷时,他以为是誊抄人员手误所致,就把错别字改正过来。最后,会审团向咸丰帝上奏处理结果:平龄演戏是个人喜好,不属优伶之列,不必治罪;但试卷中多处出现错别字,不足以被选为举人,按律应罚停会试三科,因平龄已死,免去此罚。后又将邹石麟革职,主考官柏葰和两位副主考朱凤标、程庭桂三人罚俸一年。

平龄案发后,咸丰帝怀疑其他试卷也有类似情形,下令严格审查。结果五十多份试卷中错字、别字、谬称等比比皆是,而且都有涂改的痕迹。

咸丰帝没想到作为遴选国家栋梁之才的科考,内幕竟然如此肮脏黑暗。当日,咸丰帝就下旨将主考官柏葰革职,两位副主考暂行解任,听候查办。随后,会审团开始对这件大规模的科场舞弊案展开调查。

罗鸿祀是广东肇庆府阳春县人,家境殷实,他向同考官浦安“递条子”求助。

虽然考卷达不到录取标准,但浦安还是向主考官柏葰作了推荐。主考官柏葰和两位副主考官经过商议,决定将该卷打入副榜,定为备卷。副榜是正榜之外的名额,如果正榜内有不合格的考生,副榜可以替补。浦安见推荐的考生被打入副榜,觉得很没有颜面。正柏葰的仆从靳祥奉主子之命来告知此事,于是,浦安便恳求他向柏葰提议一定要录取那份试卷。靳祥向柏葰建言,说浦安推荐了一份试卷,最好能录取。思虑再三,柏葰同意撤下一张试卷换上罗鸿祀。榜示出来,罗鸿祀中了第238名举人。被录取后,罗鸿祀给李鹤龄送了500两纹银作为“酬劳”,送10两银子给浦安、3两银子给浦安的侍从,呈给柏葰银16两、门包银6两。

如此乌烟瘴气的科场风气让咸丰帝十分愤怒,于是下旨严惩不贷。刑部将柏葰、浦安、李鹤龄、罗鸿祀逮捕,革去罗鸿祀的举人身份,撤去李鹤龄的兵部主事、浦安的翰林院编修之职。

而主考官柏葰是一品大员,如何处置应由刑部提议,最后由皇上决定。刑部此时却很为难,毕竟柏葰是宰相。咸丰帝也曾表示过“柏葰早正揆席,勤慎无咎,欲曲待之”,意思是可以从宽处置。

负责审讯此案的会审团成员载垣、端华、全庆和陈孚恩四位大臣经过商议,将审理此次科场舞弊案的情况上奏朝廷,拟处柏葰、浦安、李鹤龄、罗鸿祀斩立决。咸丰帝又向绵愉、彭蕴章、肃顺、赵光、文祥等亲王和大臣询问处斩柏葰的意见。

肃顺说:“科举乃取士大典,关系至重,亟宜执法,以惩积习,柏葰罪不可宥,非正法不足以儆在位!”咸丰见此,再也无法姑息柏葰,最后下旨:“柏葰情虽可原,法难宽宥,言念及此,不禁垂泣。”最后,柏葰、浦安、李鹤龄、罗鸿祀四人被押赴菜市口刑场行刑。

庄廷龙“明史辑略”案

庄廷龙“明史辑略”案是清顺治、康熙时重大的文字狱案之一。

清顺治年间,南浔富户庄廷龙购得明大学士、首辅朱国桢生前的部分明史稿后,请了一批江浙学者对尚未刊刻的《明史概·诸臣列传》等稿本进行重编,增补了天启、崇祯两朝史事,辑成《明史辑略》。编纂完成后,庄去世。其父庄允城为遂子遗愿,请闲居在家的原明礼部主事李令析作序后刊刻,于顺治十六年正式出售。《明史辑略》是以清美堂朱史氏的名义刊刻的,除作序者外,还包括“参订者”18人。

查继佐、范骧、陆圻三人因未参与该书的编写工作,却被庄廷龙列于“参订者”表示不满,向学道胡尚衡提出控告,胡批示湖州府学查报。府学教授赵君宋从该书中摘出数十处“毁谤语”,在府学门前张贴通报。庄廷龙即以高价将已售出的四十多部《明史辑略》赎回,对书中一些忌讳处加以修改,重新刻印。又疏通关节,通过前任守道、时任通政司使的王永祚的关系,由湖州府将书分呈通政司、礼部和都察院三衙门备案。同时,庄廷龙重贿湖州知府陈永命,将书版劈毁置库。

前任归安县令吴之荣因贪赃获罪,赦免后闲居,得知此事后,在李廷枢的唆使下,向庄廷龙敲诈钱财,庄廷龙不理。吴之荣就将庄廷龙告发于镇浙将军柯奎。柯奎又将此事转告浙江巡抚朱昌祚。庄廷龙得知被告发的消息后,一面向有关官员行贿,一面请人向柯奎说情,事情才得以平息。

吴之荣诈财不成,反而被巡道派兵驱出境,恼羞成怒,于康熙元年(1662年)初直接上京至刑部告发庄廷龙的《明史辑略》有“毁谤朝廷”之罪。在告发前,吴之荣将书中序文及参订人员姓名之页撕去,另补刻上朱佑明的名字。

庄廷龙“私修明史毁谤朝廷”一事当即引起朝廷的震怒,执掌大权的顾命四大臣随即指派刑部满族大员赴杭办案。接着,庄廷龙、朱佑明被捕羁押。

同被关押的赵君宋在审问时为朱佑明开脱,称其与庄廷龙的修《明史》之案没有关系,有家藏《明史辑略》初刻本为证,致使此案牵连的人员越来越多,成为清初第一文字大案。

结果,庄廷龙、朱佑明被杀,参与此书的写序者、校阅人、刻字、印刷人员也一同受到牵连,七十余人被处以死刑,数百名家属被流放。

“维民所止”触犯龙颜

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查嗣庭科场试题案”震惊全国。这是继顺治年间庄廷龙“明史辑略”案、康熙年间戴名世“南山集”案和雍正三年汪景祺“读书堂西征随笔”案之后的又一大案。

该案受到查处的是当朝二品大臣、内阁学士兼礼部左侍郎、江西正主考官查嗣庭。查嗣庭所出的试题是《大学》中的“维民所止”一句。然而,“维”、“止”两字,却被人暗含去“雍”、“正”之首意。雍正帝听后立即下旨将查嗣庭押解进京,下狱问罪。

《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一书中记载:“查嗣庭著有《维止录》,取‘明之大厦已倾,得清维止之’之意。世宗(雍正)览之,初甚嘉许,谓其识大体。太监某进曰:‘此悖逆书耳,何嘉焉?’雍正询其故,某曰:‘纵观之,见其颂扬我朝,若横观之,尽是诋斥满洲耳!’雍正侧而观之,果然。遂大怒。”

而查嗣庭解释说:“‘维民所止’乃《诗经·商颂·玄鸟》中一句:邦畿千里,维民所止。意味着歌颂皇上的盛德,何来反逆之意?”雍正帝马上找人拿来《诗经》,果真见有“维民所止”一语,顿时语塞。但查嗣庭还是因“维民所止”的犯上之罪而冤死狱中。

清代“江南奏销案”的台前幕后

发生在顺治末年的“江南奏销案”也称顺治十七年“江南抗粮案”。当时清政府财政拮据,军饷告急,很多官兵因缺粮断饷而病死。有的驻军因拿不到军饷而成群逃亡,或出城抢掠百姓。广东、福建等总督上报朝廷以救急。面对财政危机,户部派江苏巡抚朱国治负责追缴欠款欠粮,以供军用之需。江南奏销案由此发起。

清政府发动奏销案的借口是欠粮、抗粮,并以追逼钱粮逋欠为由打击达官士人,而江南士人逋欠最多,因而受到的打击也最为严重。朱国治对江南的绅士文人限令在两个月内如数上缴。同时,吏部、户部和礼部三部共同议定了抗粮处分的规定:对拖欠钱粮的贡生、监生等按逋欠程度的轻重加以不同等级的惩罚。如果有官员知情不报者,一律处罚。在追缴过程中,朱国治对人十分严酷,有的人只因欠一厘而被降级或罢黜。没有能力缴纳的则遭到官吏的催逼勒索。

顺治十七年,刑部对嘉定县欠钱粮一案作出处罚,对补交逋欠的人由巡抚拟罪,对没能上缴的人押赴京城定罪。

顺治十八年,朱国治将逋欠的士人上报于朝廷。清人叶梦珠在《阅世编》中记载,朱国治不仅对欠粮的士人进行上报,还对欠粮的衙役进行了上报。当户部接到朱国治所造的欠册后,又按照欠粮人的身份重新造册,再由各部按定例议定。

实际上,朱国治对欠粮的追缴并不得力,拖欠的数额不仅未少,反而增多了。此后他还把征缴欠粮的责任推卸给了当地的衙役。

依照当时的定例,奏销案的上报对象应是抗粮文绅,而朱国治在编写逋欠名册时只根据原有的名册匆忙编造,并没有认真审核哪些人是抗粮文绅。后来为了定罪的需要,清政府才对文绅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后来江苏巡抚韩士琦接替了朱国治的位子,继续处理奏销案。他将朱国治未处理完的三百多宗奏销案一一开始清理,用了八年时间才彻底查清了逋欠钱粮的情况。

对于这场奏销案,清朝史籍却只字不提,明代的一些记载也多是通过私下记载而进行整理的,此案的详细情况仍是个谜。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背后

发生在清同治、光绪两帝期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是晚清四大冤案之首,历时四年才得以沉冤昭雪。这个案件之中也有着许多鲜为人知的真相。

杨乃武是浙江余杭县乡试的举人,自幼勤奋好学,为人正直,好打抱不平。小白菜原名毕秀姑,是葛品连之妻,容貌俏丽。小白菜夫妇曾租住在杨乃武家的一间房子里。因葛品连在外帮工,早出晚归,而杨乃武与小白菜同住一楼,过往甚密。所以传出流言,说杨乃武与小白菜之间关系暧昧。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九,葛品连突发疾病死亡。第二天,尸体的口、鼻内竟流出血。葛品连的母亲向余杭县知县刘锡彤要求验尸查明死因。

刘锡彤带着仵作沈祥及门丁沈彩泉等前去勘验。结果沈祥向知县禀报说是中毒身死,却未报何毒致死,而沈彩泉则说是砒毒致死。刘锡彤又联想到关于杨乃武与小白菜有奸情的流言,认定小白菜有杀夫嫌疑,将小白菜带回县衙内审问。小白菜在刘锡彤的严刑酷法之下,承认了自己用砒霜毒死了葛品连。小白菜供述说她是在十月初五这天从杨乃武手中得到砒霜,在十月初九这天把砒霜倒入药汤中让葛品连一起服下的。

刘锡彤与杨乃武之间本有仇怨,杨乃武曾以滥收钱粮、敛赃贪墨的罪名举发他,刘锡彤因此而断了财路。加上此事件,刘锡彤马上逮捕了杨乃武。但是杨乃武却说自己十月初二到十月初九这段时间根本不在余杭县内,而是去余姚岳母家办事,否定小白菜供认的初五交砒霜的事实。杨乃武拒不认罪,但在严刑酷法的拷问之下最后也不得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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